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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2年1月起,全国养老社保缴费标准上调!五险一金合并申报!
2022年06月29日
【重磅】2022年1月起,全国养老社保缴费标准上调!五险一金合并申报!
全国迎来职工社保重要调整!
根据国家部署,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全国统筹制度的重要内容。福建、广东、四川等多省份的社保缴费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2021年多省陆续发文,明确将逐渐过渡统一全国养老缴费标准,单位部分社保费将增加,员工到手工资也将发生变化!
2022年1月起,全国各地将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统一为: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8%。
广东、厦门、浙江、四川等地将调整单位养老保险费标准,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市,统一将调整为16%。
浙江省发布《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明确:"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
本次调整,只是把单位缴费比例由原先的14%,上调整为16%,个人部分保持不变。在缴费基数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社保缴纳的单职工社保费用增加了79.74元。
按照国家部署,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022年起,全国各省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至「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川省发布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明确2022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调整后,四川省社保最低基数从3416元调整为3726元,上涨310元。
特别提示:福建省、广东省等仍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进行缴费,后续也将过渡至国家标准。
目前全国各省对于社保缴费年度的设定暂未统一,存在两种标准:
①每年7月到次年6月为一个“年度”;
②每年1月到12月为一个“年度”。
2022年开始,统一“社保缴费年度”也是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措施。
全国多地开始调整社保缴费年度,如厦门市从1月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苏省也在2021年下半年11月的时候,公布了2022年1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年度关系到年度内的员工社保缴费标准调整、补差。同时,个别地区社保跨年度补缴难度加大、产生滞纳金。企业财税、行政人员应密切关注当地社保缴费年度调整,在年度截点检查清楚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以免增加企业风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没有在规定时间之前进行申报,将按照上一个月基数的110%作为新的申报基数。
继北京五险一金合并申报后,上海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 做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优化企业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实现合并申报、数据互认,每年 4-6 月企业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点击“税费综 合申报”栏目,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申报,实现“五险一金”缴 费工资合并申报、数据互认。
完善企业缴费工资申报系统,最大化便利企业税费申报 企业进行“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基本信息,智能预填申报表数据,逐步实现企业从“填表”到“补 表”、“补表”到“核表”的转变。
各参保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五险一金” 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保征管系统上线 社保严查
早在去年,就有多地公布将上线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并进行新旧系统切换。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后: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不合法。
如果是个人找挂靠代理公司缴纳社保,并且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政策不允许代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