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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集团母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
2020年06月15日
关于调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集团母公司登记权限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的批复》(粤工商企字〔2018〕196号)同意我局下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权,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经市局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对已在各区局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无需办理迁出业务。二、对新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申请人可选择在市局或各区局登记。三、对已在市局登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暂不作登记机关调整。 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后,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为进一步提升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简化登记程序,经市局领导同意,调整企业集团母公司登记权限,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登记的企业如申请变更为集团母公司,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无需迁至市局办理。 二、市局已登记的集团母公司,暂不作登记机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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