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

2020年08月19日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企业名称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并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法审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的名称。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但企业名称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登记机关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库,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建立企业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建设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

第八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减少企业名称登记环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企业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法处理,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秩序。

 

第二章  申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行政区划需要加括号。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自治县等,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开发区、功能区、垦区等行政区划或者区域的名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但不得单独使用。

第十三条  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名称中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载明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可以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限定语。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明,且应当明确易懂。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集团成员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第二节  禁用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名称相同:

(一)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已预先核准或者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申报成功但尚未予以企业登记且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已申请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但登记机关尚未作出决定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六)与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

(七)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撤销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名称相同”,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名称完全相同的;

(二)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三)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四)名称中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

(五)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组织形式不同且名称属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

(六)名称中字号、行业的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存在包含关系且名称属于同一地级以上市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有投资关系的,不构成第十七条所指的名称相同禁用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

(二)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

(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或者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的;

(三)含有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

(四)使用与企业法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的;

(五)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的;

(六)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的。

第三节  限用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已预先核准、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存在以下近似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对存在的侵权风险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名称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二)名称的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

(三)名称包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的字号,或者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

(四)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的字号,或者与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与已登记、已申报的名称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

本企业与其他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其他非营利法人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的,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本企业与其他企业有投资关系或经其他企业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的,可以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出具名称无异议声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一)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的;

(二)含有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