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限制规则

2020年06月02日

  第一条为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限制规则,是指申请人自愿申报冠名“广州市”,“广州”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使用本规则确定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内容的,按条件申报。

  第三条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可以引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第四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五条企业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色。

  第六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色,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修饰语。

  该地名不顾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适当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适当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人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分别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第九条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应为“厂”“店”“部”“中心”“所”“院”等。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包含“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

  第十二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标明行业和所在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伴随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据其上级企业的组成结构,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分公司”“分厂”“分店”“分所”,“分院”“营业部”“中心”等,也可根据具体经营方式冠“宾馆”“酒店”“商场”“餐厅”等。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内部具有多层隶属关系的行业分支机构,其名称可含其上级企业的名称。